厦门网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记者 郑昭 朱子微) 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修改后的条例充实审查重点,完善审查方式,强化监督纠错,对提升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参与监督的权利;增加公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管理的内容,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例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充实了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在原有以审查合法性为重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查所采取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审查内容。条例还完善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并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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