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区域、限放时段、指定地点,官方指南~
(一)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区域
一、禁放区:思明区、湖里区全区、海沧区马青路以南、集美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翔安区凤翔街道、新店街道(翔安南路以北)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二、限放区:厦门市除上述区域外,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事先书面征求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
(二)可燃放区域
一、集美区
1.禁止燃放区域:①杏林、集美、侨英、杏滨街道全区域;②灌口镇的安仁社区、双乐社区、灌一新城、凤泉广场、铁山花园、外口公寓、乐凯家园,后溪镇的龙山社区、三兴社区、永祥新城、碧溪花园、平阳里小区;③集美辖区各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④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 产或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以下时间段:农历除夕20时至农历正月初一9时;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9时,可以燃放除礼花弹等A、B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海沧区
1.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大年三十及初一全天,初二至初六每天7时至23时;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进香及庙会民俗活动期间,每天7时至23时。
2.限制燃放区域:海沧区内所有建成的居住小区以及海沧大道嵩屿码头至实验中学段全线区域。

燃放地点:海沧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共设立10个燃放点:①水云湾北门桥头靠近禹州尊海一侧桥左下边空地;②京口岩小区外靠近建港路一侧篮球场(兴港路与建港路交叉口西侧);③水美宫(文化中心和兴东花园旁边)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④福仁宫(在钟山村菜市场)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⑤村文化宫(在钟山村菜市场)前空地;⑥石塘东路 1 号(水头庙、东坑庙、东坑祠堂、水头谢氏祠堂)前靠近香炉附近空地;⑦馀庆堂(石塘村排头村 63 号)附近空地;⑧界福堂(石塘村刘山 100-6 号)戏台旁附近空地;⑨龙华宫(石塘村外口公寓旁)附近空地;⑩现瑞宫(石塘村埭头新村 80 号)附近空地。
三、同安区

限制燃放区域:①西柯街道滨海社区:滨海公寓 19栋东面埭头溪溪床沿岸硬化平台、美溪北路桥下南侧硬化平台;②西柯街道东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沿海观景步道(丙州桥南侧、地铁 4号线北侧);③美林街道金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沙滩,以及1号、2号丁坝区域、潮汐公园阶梯广场区域。
四、翔安区

禁止燃放区域:①翔安辖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②翔安辖区范围内各工业(产业)园区;③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动车沿线、高铁沿线等安全保护区内;④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⑤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⑥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社会福利中心;⑦山林等重点防火区;⑧成建制的小区;⑨凤翔街道辖区的奥体国博荻花洲片区(北至刘浦路、东北方向至滨海东大道、东南方向至扬帆路全部区域,含片区内海岸线)、闽南新天地等。
春节烟花爆竹去哪买?查收这份零售店清单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购买是平安过节的第一道防线。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自觉抵制无证摊点、流动商贩兜售的“私炮”“黑炮”,不购买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也切勿通过微信群、电商平台、物流寄递等非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


同时,购买时请留意产品外观,选择无霉变、无变形、无漏药的合格产品,仔细查看外包装上的警示语和中文燃放说明。如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一)同安区烟火爆竹零售店

(二)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店

特别提醒:在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警方提示:烟花虽美,安全更重要!
请大家务必在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在厦门岛外限放区域内安全燃放。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岛内思明湖里区全区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燃放时要特别注意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岛内的思明、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岛外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可以在允许燃放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请市民自觉遵守“禁炮”规定,平安过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文综合自厦门公安、同安警方、厦门应急管理、翔安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