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郭舒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假设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该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该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按照规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该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