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点评“霸王条款” 遇到这些消费者请说“不”!
2023-03-14 07:47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林伟武 王青)根据中消协安排,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去年在全市开展了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健身培训以及教育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此次点评活动共汇集相关健身培训类合同26份(包含健身私教课程类9份)、教育培训类合同11份。市消保委组织消费维权律师团的22位律师,对其中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收回点评条款总计117条。其中,健身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共71条(包含健身私教课程类30条),教育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共46条。

  点评活动结束后,市消保委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先后发布合同点评意见,引发社会各界较大关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将合同点评意见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线索。市消保委向市场监管部门共计抄送不规范合同点评意见26份,收回整改意见15份,督促合同条款整改33条。

  这些点评意见将作为厦门市消费维权机构今后开展约谈、公开披露、行政监督执法的重要参考,教育、督促经营者加以改正,提升消费者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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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条款及点评

  ●条款:参加各种优惠活动报名的学员,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授课,甲方退还学费;乙方已经报名,未进入培训,扣除已发生的服务费、教材费、违约金等项费用50%,已进入培训的将不得退回学费。

  律师点评: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的条款,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退还学费,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对等原则。

  ●条款:非经双方书面协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但甲方因业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行使和承担除外。

  律师点评:学员系基于对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了解及信赖与培训机构订立协议。在关联公司师资力量与培训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情形下,若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而擅自将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则明显对学员不利。因此,该条款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培训机构责任的情形。

  ●条款:若本俱乐部因故迁址或关闭,会员可以选择由本公司所属的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服务直到服务期满。

  律师点评:健身馆与会员之间成立服务合同不仅包括了健身价位和时间,也应约定健身服务地点。健身馆因迁址或关闭导致健身服务地点变更将严重影响会员健身服务的便利性,甚至导致健身服务无法继续进行。服务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在会员不同意去其他分店继续锻炼的情况下,健身馆应该予以退款处理,甚至可能还要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健身馆直接约定在其迁址或关闭的情况下,会员只能选择其他分店健身,限制了消费者服务选择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合理亦不合法。

  ●条款:(乙方)亦明白自己付与运动馆一切款项将不获得退还或转让且逾期作废。

  律师点评:对于消费者办卡预付款消费模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此处,商家设定了“款项不退还”“不转让”“逾期作废”等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强制交易方式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条款:通过会所入会资格认可,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签名填写申请资料,缴纳项目卡费用,并拍摄照片及指纹,即可成为会员。

  律师点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办卡消费、仅限办卡个人使用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和拍摄照片就足以满足商家识别用卡人的需要,再采集消费者指纹,属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应属不当。

  >>名词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协议书、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电子协议等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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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