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2012年出厂的劳斯莱斯,十余年辗转多地、转手七次、历经八任车主,“倒”在了排气检测台上。因为发动机的损坏,检测机构赔偿了车主,又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没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
【案情】
劳斯莱斯的发动机“废了” 检测公司自愿赔偿25万
去年1月,蒋先生从外地买了一辆二手劳斯莱斯轿车,打算在厦门挂牌,需要通过排气检测。于是,他将车送至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委托的检测公司。监控录像显示,公司的检测人员上车检验到刹车灯灭短短34秒后,大量机油从轿车右侧流出,发动机因此损坏。经司法鉴定,车辆发动机损坏的直接原因是在检测尾气过程中,发动机高速运转造成机油压力急剧升高,导致软管破裂而漏机油,进而造成发动机机械损坏。
2022年3月,双方经过协商,赔偿金额从上百万元一路“腰斩”,检测公司最终向蒋先生支付了25万元。之后,公司想起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若在经营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并由检测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于是,检测公司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不予受理。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
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这是检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属于公众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另外,不能证明损坏的发生是检修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很可能是车辆本身的问题。即使要承担赔偿,这部劳斯莱斯出厂距今十余年,目前二手市场的价格约为50万元,根据司法鉴定得知的信息,车辆先后共有8任车主,还有大量维修记录,考虑到车况,25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判决】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但理赔诉求不予支持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事实上将检测公司正常经营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排除在理赔范围外,与公众责任险的定义条款相悖,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但依据鉴定意见书,无证据表明检测存在违规操作,在正常检测过程中,发动机油管破裂导致机油流出。蒋先生的劳斯莱斯出厂十余年,鉴定报告中有大量关于机动车硬件老化、裂纹等的描述,事故的发生无法排除是车辆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判决驳回检测公司的诉求。
【释法】
免责条款应当合理 但不扩大保险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机动车检测业务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检测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事故如何划分责任,是目前车主与检测公司均关心的问题。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设定应当合乎情理。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设置免责条款时应当坚持合理和必要的原则,还应当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充分提示风险,解释说明不予赔偿的具体情形。检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需要控制检测车辆,保险公司不合理地免责,则使检测公司通过投保分散风险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只有因投保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才是适格的赔偿。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自身问题,则不应无限制地扩大保险公司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