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男方欠费"违约"丢了儿子抚养权
2023-11-10 09:04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一些离婚父母开始采用一种新型的抚养模式——“记名式”抚养。他们在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方所有,但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父母中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过,如果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了,子女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内生下儿子小张,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小张的抚养权归张先生所有,但小张随李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但后来,张先生却以自己收入骤减、抚养费负担过重为由,不再支付小张抚养费。李女士遂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张先生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之后应按期支付抚养费。

  审理中,因小张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向小张询问,其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为小张由李女士直接抚养、随李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支付判决生效前拖欠的每月6000元抚养费,并在判决生效后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抚养权约定,算数吗?

  海沧法院法官表示,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由父母双方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实际上解决的是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而对未直接抚养、未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其通过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对子女进行的间接抚养,也属于抚养的方式之一,不存在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记名式”抚养如何理解?

  在“记名式”抚养模式中,父母双方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哪一方,从法律层面来理解,即双方约定子女由该方直接抚养、随该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又约定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从现实层面来看,抚养权归属和抚养实际相分离,恐有矛盾。对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自愿对抚养模式作出的安排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保护,结合当事人意愿、子女抚养实际来看,该种抚养模式应属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模式。

  “记名式”抚养是委托抚养吗?

  “记名式”抚养模式与委托抚养存在明显区别。委托抚养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受托人同意代为抚养的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法律关系,而受托人本身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在“记名式”抚养模式下,实际直接抚养人也即“非记名方”本身也是抚养义务人,则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代为抚养的可能。

  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记名方”拒绝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一方有权以直接抚养人的身份代子女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