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11月15日起执行
2023-11-18 07:45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11月15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在此大背景下,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等具体举措,并对部分举措做进一步解读。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阶段性启动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通知》指出,将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岛内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

  此次,我市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该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

  今后,我市还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同时,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象应为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或其配偶。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所购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缴存人或其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业务。

  还款满一年以上

  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根据《通知》,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此外,取消提前还款的前置条件和缩期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缩期前后期限间隔不低于一年以及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等限制规定。

  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降低月还款额,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

  需注意的是,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超过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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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