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陈海游 刘如兰)销售处方药却未能提供处方备查,一药店被责令改正。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处方药销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清方”行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执法人员在祥和街道检查某药店时,现场查看该药店过往销售处方药的记录,发现该药店销售处方药双氯酚酸钠缓释片、秋水仙碱片未能提供处方备查,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店销售处方药时,要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应当出示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单,按需购买,并遵医嘱用药。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