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小张让小慧(均为化名)帮忙名下挂套房产,事成后给好处费6万元,小慧一心动就答应了,没想到后续小张没有按时还房贷,房子被银行冻结,小慧的征信受到影响。近日,思明法院发布这起案件,提醒市民注意。
小张看中了一套房产,想买入投资。但他属于限制高消费人员,房产无法过户到自己名下。在老乡的引荐下,小张认识了有厦门户口但名下无房产且无贷款的小慧。
“为了规避多套房贷款利率高的问题,我想请你作为名义产权人,代持房产两年,两年后我会将房产出售。”小张告诉小慧,她只要在办理过户和贷款时配合到场签名就行,这一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费用均由小张处理,他也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小张再三保证自己不会给小慧的征信产生污点,同时他还许诺给小慧6万元好处费。
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小张与房东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不久后,房屋产权登记到小慧名下,按照小张的要求,小慧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由小张偿还房贷。谁知,小张只还了3个月的贷款就没再偿还,银行申请仲裁裁决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冻结了挂在小慧名下的房屋产权,小慧的征信也因此受到影响。小慧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她与小张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并把名下这套房产权利人变更登记至小张,小张要立即向银行偿还借款的全部本息。同时,小慧要求银行协助其办理征信污点涂消。
法院审理认为,小慧明知小张为规避相关政策仍参与代持,小张作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却找人代持房产,该约定有违公序良俗,所以代持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由于小慧名下这套房屋已被银行另案查封、冻结,小慧要求变更其产权登记,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此外,因抵押合同是小慧和银行订立的,所以她要求小张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缺乏法律依据。而银行基于抵押合同的履行情况,申报小慧征信情况,并无不当,小慧要求其办理征信污点涂消,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慧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房产代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购房人应注意保存与购房有关的原始凭证,名义购房人应了解房产代持的真实原因,避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房产代持合同关系无效。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