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车?租车还是融资?这里门道真多
2024-03-30 16:45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 (文/厦门晚报彭菲 欧璐 通讯员 湖法)低首付,按月交租,就能获得一辆新车的使用权;几年后,租期届满,还能成为真正的车主。这样的汽车融资租赁方式你了解吗?昨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两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的纠纷案件。分不清“融资租赁”与“贷款买车”,成为一大纠纷隐患。

  典型案例

  连续逾期三月 最终“车财两空”

  张先生本想贷款买一辆本田思域,车辆总价17.2万元,结果因征信问题,无法获得贷款。这时,4S店为他介绍了厦门一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A公司。张先生和A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张先生先向A公司支付4万余元,剩余款项分36个月支付,每月4000多元。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由张先生使用。此后,张先生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租金,A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提醒未果后,派人收车。张先生不满A公司的做法,起诉A公司要求归还已付款项。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视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张先生逾期三期未付租金,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向张先生主张违约金和相应的损失赔偿。

  据此,湖里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付一年多租金 才知自己成了“租车人”

  章先生因为资金短缺,联系上了A公司某分公司。章先生提出要以自己的车子抵押贷款,但对方业务员拿出《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让他签字,还表示“和贷款一个样”,他因此并未仔细阅读合同。依据合同,车辆归A公司所有,A公司支付融资款项,章先生保留使用权,每月向A公司支付租金。一年多后,章先生逾期支付“月供”,车辆将被收走,才发现自己只是“租车人”,于是起诉认为自己被骗,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回车子。

  考虑到章先生已支付大部分租金,剩余款项金额较小,逾期行为比较轻微,湖里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章先生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剩余租金3万余元,A公司同意免除提前结清违约金,车辆转移登记至章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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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融资租赁公司 涉诉案件多达564件

  记者从湖里区法院了解到,自2020年以来,这家融资租赁公司在该院自贸区法庭的涉诉案件多达564件,主要集中于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衍生的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

  法官表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融资租赁性质告知不到位,客户往往将融资租赁等同于贷款。此外还存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抽成不合理、违约收车不规范等乱象。

  提醒

  法官提醒市民,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名称是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2.合同相对方是谁?是否通过中介公司?推销业务人员是否为合同相对方的员工?

  3.违约将产生何种后果?合同解除有何条件?

  4.合同中融资成本及总租金差距是否过大?是否包含其他费用或两者差值明显过高?

  此外,在办理汽车融资租赁时还应注意对方是否有合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金融牌照,转移车辆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考量自身的履约能力。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