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车回家意外身亡 酒友和厂商共赔付36万余元
2024-05-15 14:37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34岁的小林半夜骑车给同事送一张票据,不料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意外不幸身亡。他的妻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当晚和小林在一起的同事、朋友及电动车厂家索赔。湖里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赔偿原告36万余元。近日,湖里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酒后骑车回家发生意外 家人状告同事朋友和厂商

  小林与小荣(化名)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平时关系不错,小荣还帮小林介绍业务。2022年8月29日晚,小林联系小荣,说有一张票据要交给他。当时,小荣正在朋友小尚家中聚餐,小尚与小林也是相识的同乡,于是小林决定前往小尚家。

  当晚11点,小林到达小尚家里,见两人还在喝酒,于是也坐下喝了几杯。当晚12点左右,小林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上路缘石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去世。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林血样的酒精浓度为198.02mg/100ml,事故前行驶速度约30公里/每小时,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最高时速25公里/每小时,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林的父母已年近花甲,两个孩子才10岁左右。小林突然离世后,他的妻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荣、小尚和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销售商赔偿。他们认为,小荣、小尚明知小林饮酒后骑车却没有制止或护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限速却不符合技术规范,都有过错。

  小荣和小尚表示,小林离开时看起来较清醒,他们未询问他如何回家,他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均未作答辩。

  共饮人被判决承担5%的责任 电动车厂家承担10%的责任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根据检测的酒精浓度,他已达到醉酒标准,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他自己。

  小荣、小尚与小林一同饮酒,在小林醉酒后对其负有关照义务,但二人未留意他酒后如何回家,也未提醒他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回家,酌定小荣、小尚对损害后果承担5%的责任。小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商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无法证明销售商存在过错,因此酌定生产商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

  湖里区法院还判定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7万余元,小荣、小尚应赔偿5%,生产商赔偿10%。小林的离世给近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法院还另外酌定小荣、小尚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生产商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荣、小尚应共同赔偿12万余元,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赔偿24万余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