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优品机?官翻机?网购一台笔记本电脑,林先生被这些名头搞糊涂了。收到的货品居然有维修记录,林先生感觉被欺骗了,起诉网店要求赔偿。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购合同纠纷。
去年9月27日,林先生通过手机淘宝在一家网店购买戴尔的笔记本电脑,原价5749元,领取优惠券后实际支付5349元。购买前,林先生问网店客服:“是全新的吗?”客服回复:“原装正品行货优品机,未激活、未拆封。”收到货品后,林先生发现了异常。“外包装和我购买的机型不符合,我通过电脑背面的服务标签进行查询,显示发货日期是2023年8月16日,在我购买之前。而且电源线是随意扎起来的,电源器没有塑料保护套。”林先生说,开机后进一步查询电脑中的日志,发现有故障报警和维修记录。林先生连续两次联系戴尔官方公众号寻求技术支持,证实此电脑是“翻新机”。林先生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网店表示,店铺的页面上已经标明是“官翻优品机”,买家网购时应该看清产品介绍再下单购买,而且网店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如果林先生不满意,可以申请退款退货。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与网店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根据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理解,林先生有理由相信该笔记本电脑为未经使用、未拆封的全新电脑,网店客服仅提到“优品机”,未能释明是“翻新机”,而是强调“未激活,未拆封”,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获得货款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网店向林先生共计支付21396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规
经营者提供的信息 应真实全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该法第55条第1款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责任编辑: 吴郁莹,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