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小区保安为帮业主抓小偷摔断了腿,十级伤残谁来赔付?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在老家办了退休手续的老张(化名)来到厦门务工,找了一份小区保安的工作。某天,小区进了贼,老张追赶小偷时,被小偷推下台阶。随后,老张被送往医院,警察也迅速抓住了小偷。出院后,厦门市公安局为老张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书》,见义勇为基金也报销了老张出院后支出的康复费用。
可老张这次受伤,身上有三处十级伤残并因此误工,后续还要接受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老张想让小偷赔偿,但小偷无力支付医药费。老张只得把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老张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不是公司直接导致老张受伤,所以老张应该向小偷追索,即便公司应该对老张作出一定补偿,也不应该承担老张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老张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张有权向物业公司请求补偿。综合考量老张长期稳定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且老张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性质,除见义勇为基金报销的部分外,物业公司应当为老张补偿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补偿的具体范围,但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给予补偿”的立法精神,是由接受劳务一方(物业公司)预先垫付加害人(小偷)所应支付的数额,补偿的金额应与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大体相当,故法院判决支持老张诉求的合理经济损失。而小偷作为导致老张受伤的实际侵权人,应是最终责任人,所以物业公司补偿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