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本想通过拍卖的方式低价捡漏,顺便解决户口问题,没想到实际购买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样,业主便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涉拍卖房的合同纠纷案。
买方
交付房产和样板房两处不一致,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2023年3月,小高偶然获知厦门A公司委托厦门B拍卖公司拍卖厦门某小区17套住宅。“B拍卖公司说17套住宅户型完全一致,还可以到401室样板房查看户型。”小高说她还去看了样板房,挺满意的,就拍下了801室,同年6月6日完成了过户。
但当小高首次进入801室后却发现,交付的房产有两处与401样板房不一致:一是次卧无阳台,二是主卧无飘窗。小高顿时觉得自己被骗了,便将厦门A公司及B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不过,此时小高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于去年8月8日开始该房产的装修。
卖方
不存在隐瞒或未披露信息,买方进行装修也是对交易的认可
“从实地查看样板房401室至去年6月11日,我自始至终未能进入801室,对该房屋的认知始终停留在对外宣传的视频、书面图片、网拍视频以及401室作为参考。”小高说,此前厦门B公司明确告知拍卖标的是一致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期间,她也多次联系厦门A公司,要求进入801室查看,但诉求未被满足。
因此,小高认为竞拍801室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己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面对起诉,厦门A公司表示,案涉801室的拍卖流程依法依规,并不存在小高所称的隐瞒或者未对外披露信息。拍卖宣传中关于户型的介绍明确指出:“此图为户型示意图,不同楼栋、楼层的窗户、阳台、朝向、面宽等细节与此图有所差别,应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工程图为准,请业主详细核对”。
小高在拍卖前已经进行了看样,并与B拍卖公司签署了《竞买协议书》,清楚了解拍卖相关流程。厦门A公司认为,“在试图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小高仍于去年8月8日开始对该房产的装修。她这个装修行为,可看作对该房产的接受与认可,且该房屋竞买结果并未导致小高不愿意或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并不存在她所说的‘重大误解’。”
B拍卖公司也进一步说出了事件的真实背景,原来,由于小高此前意向楼层为6楼以下,她曾多次现场看样401室,并没有申请801室看样及咨询。拍卖当天小高原先竞拍的是201室,因竞争激烈临时选拍801室。
法院
撤销合同的要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厦门A公司、厦门B拍卖公司是否存在导致小高产生重大误解的行为及小高应否产生重大误解。
第一,案涉房产竞拍公告明确流程为看样在先,所有房屋信息数据以不动产权登记为准,且户型示意图仅为参考示意图,并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也有提示该户型并非适用于任一套房产。小高对此应当知情,再以未告知为由主张误解明显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小高在并未举证她曾联系厦门A公司、厦门B拍卖公司看样801室但遭到拒绝,也未举证证明拍卖工作人员曾明确告知其他标的户型均与401室完全一致。小高决定参与她未看样的标的物的竞拍都是她自发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案件最为关键的是,竞拍标的物是拥有合法物权登记的不动产住宅,基本功能为居住使用,并非住宅的某一部分功能分区,竞拍交易的双方对此均明知。房屋部分阳台位置、窗户类型等差异,并不能根本影响权利人享有标的物的物权权益,除非权利人能对此提出明确反证。案件中,小高并非对面积、价格、品质等核心成交因素产生错误认识,而是称因801室与401室样板房存在部分户型差异而对竞买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该种情形显然无法达到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程度。小高在竞得801室后,已通过自行装修解决了其所称的次卧无阳台问题,也说明小高所称的户型差异并不构成能导致错误认识的核心成交因素。
综上,小高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海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