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验车辆违规让危化品上路 某气体生产企业被查处
2024-06-26 08:24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康文伦)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等性质,会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车辆、驾驶人员没有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就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合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不仅要求运输企业严守营运规定,还要求装货企业认真查验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近期,厦门某气体生产企业因未查验提货车辆、驾驶人员资质,让没有资质的车辆装载属危险化学品的压缩气体,被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该企业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气体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气瓶检验区停放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放有数瓶乙炔、氧气等气瓶。经核验,该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驾驶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经调查,该气体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乙炔、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等气体,企业未按规定查验提货车辆、驾驶员资质,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被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解析

  厦门某气体生产企业出库作业未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为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受理出库业务,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第9.3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7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0.11万元-0.4万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货车和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营运的违法行为,移送交通运输部门另案查处。

  相关法条

  1.《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第9.3条规定:应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出库业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提示

  1.乙炔等气体危险性大。该案涉及的乙炔、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等气体为危险化学品,乙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第2.1类易燃气体,氧气为助燃气体,违规运输该压缩气体存在火灾、爆炸的安全隐患。若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混合运输,发生容器物理爆炸时,会影响该运输车辆的2m范围内的其他气瓶,可能导致其发生连锁反应而造成较为严重的火灾爆炸事故。

  2.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判定标准》,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危货运输活动,为重大事故隐患。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在充装和装载货物前,应严格落实“五必查”查验事项: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