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房东事先答应,租户入住后空调、书桌、衣柜就能配齐,并收了押金,可入住后不仅没有兑现,押金也拒不退还。租户一气之下将房东告上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前,陈女士打算在厦门租住一间小单间,在网上浏览时,她看到了王先生发布的租房信息,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在实地看房时,陈女士对王先生的房屋十分满意,就在微信上和王先生商议价格,最后双方确定房租每月1400元,物业费100元。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陈女士提出希望能配齐书桌、衣柜,王先生表示没问题,入住后就能配齐。当天陈女士通过微信向对方转了1400元押金,并商量好过几天签合同,王先生表示同意。几天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押一付三,租期1年。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天晚上,陈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4500元,并提出房间没有空调。王先生表示,入住后就能装上。
然而,搬家入住时,无论是书桌、衣柜还是空调,王先生都没有兑现。望着只有一张床的房间,陈女士发怒了。她和王先生大吵一架,当晚10点多,双方均报警处理。民警出警后协调双方纠纷,王先生同意将4500元退还给陈女士,但1400元押金坚决不肯退还。陈女士将所有行李搬走,并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中未对安装空调进行约定,在明知租赁期限一年的情况下,以本地天气状况,房间内没有空调应为租赁物的重大瑕疵状况,王先生在庭审中确认签合同前从未提示或告知过原告房间没有空调,存在隐瞒的情况。
《租赁合同》签订当晚,在陈女士要求王先生安装空调的情况下,对方回应称“入住后可以”,这属于双方对合同未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对“入住后安装空调”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在陈女士搬家当天下午,双方约定好的书桌并没有放在陈女士要租住的单间内,且王先生又提出加装空调要调高租赁价格或不加装可以变更合同期限等,这明显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先生向陈女士返还押金1400元,并支付搬家费280元。
●法官说法: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王先生故意隐瞒租赁物的重大使用瑕疵,其行为构成违约。在日常实务中,租赁物是否构成使用瑕疵,应以实际情况结合常情常理进行判断,对《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不明确的,应结合行业交易习惯进行认定。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