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00后”小伙子在烤肉店消费后上网评论,称店家使用“合成肉”,结果遭到餐饮公司的起诉。是合理的差评还是侵权言论?昨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起名誉权纠纷。
去年9月,小曾到一家烤肉店用餐后拉肚子,怀疑是店里的肉有问题。刷短视频时正好看见介绍这家烤肉店的视频,于是在评论中称“这家全是合成的”“重要的事说三遍,合成肉!合成肉!合成肉!”他还在其他博主类似视频中评论称该烤肉店使用“合成肉”。
烤肉店经营方厦门某餐饮公司向湖里区法院起诉小曾,认为他的行为侵害了餐饮品牌的信誉,要求小曾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时,小曾表示,评论是基于自身消费体验作出的,不是侮辱诽谤,而且网络上也有其他消费者给出负面评价。为了证明肉品质量,餐饮公司提交了“销售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并无证据却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发表评论,实质上是指责商家提供伪劣食材,未经核实发表此类评论超出了一般消费者评价用餐体验的合理范围,侵害了餐饮公司的名誉权。据此,湖里区法院判决小曾删除相关评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表道歉视频并连续置顶7日,赔偿餐饮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其他经济损失合计13305元。
法官提醒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性评价应予以必要容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发表评论或批评,但评论、批评的内容应当基于自身切实感受作出,陈述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