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夺回自己质押的财物 一男子获刑四年多
2024-07-28 07:58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强行夺回自己质押的财物,会构成犯罪吗?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想用假钞骗回质押物没有得逞,便将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车辆和黄金强行夺回。

  2024年3月,小强(化名)多次将其名下的越野车以及80余克黄金饰品作为质押物,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大美(化名)夫妇质押借款并在短时间内赎回,获取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3月底,小强向大美夫妇提出赎回之前以12万元质押的小型越野客车和以4万元质押的黄金饰品,并约定在翔安某银行门口交接。当晚9时许,小强携带装有1捆现金和15捆“练功券”的袋子,想“偷梁换柱”换回被质押的财物,大美驾驶越野车搭载案外人阿帅(化名)到达约定地点。

  交接过程中,小强从大美处拿回车辆质押合同以及黄金饰品后让大美下车,自己坐上驾驶座,并将装有现金和练功券的袋子递给坐在副驾驶座的阿帅。小强见阿帅准备解开袋子清点现金,担心被当场拆穿,情急之下推搡阿帅并迅速启动车辆,阿帅跌出车外,小强见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大美与阿帅清点后发现袋子内仅有1万元现金,遂报警。经价格认定,小型越野客车价值29万元,黄金饰品价值4.8万元。小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小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了大美夫妇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小强有合同诈骗、抢夺、抢劫前科,且已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翔安法院综合考虑小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