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客养猫房东要解除合同 合理吗?
2024-07-29 07:37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房子租期没到,房东在发现租客养猫后要求7天内处理掉,否则租客将被赶走,这合理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5年3月,小李租了王女士的一套房子,租期从2015年3月起至2020年3月,并签了租赁合同。2016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期延长至2029年12月并提高租金。2022年3月,王女士来到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外院中有养猫。隔天,王女士微信告知小李:“你没经过我同意在我的房子里乱搭建,还养了这么多猫,搞得到处乱七八糟,请你在七天内把这些猫都清理掉,否则我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王女士说,小李始终无动于衷,仍旧养猫。她一怒之下将小李诉至海沧法院,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小李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该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女士与小李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王女士称小李在租赁房屋内养猫,改变房屋用途,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主张合同解除。综合查明的事实,小李在承租房屋使用期间,是在庭院中养猫,且从现场图片来看较为整洁,并未构成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也未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用途。王女士出租房屋时,未对养猫行为做出禁止性特别约定。

  王女士依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合同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则需要按照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按照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责任编辑: 吴郁莹,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