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落空男子跳槽遇上“放鸽子” 新东家被判赔20余万
2024-07-29 16:02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男子获得了年薪80万的工作机会,却在约定入职的当天迎来当头一棒,被通知“不合适”。用人单位是否违背诚信,求职者能否获得赔偿?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纠纷。

  “80后”小张从事半导体行业十余年。据小张说,2020年4月,厦门某微电子公司的负责人邀请他加入创业团队。同年6月,对方开价年薪80万元以及1%的原始股,再次邀请小张。

  2022年7月17日,微电子公司向小张发送《录用通知函》,载明了岗位、薪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等内容,此外还承诺支付3个月的薪水作为“签字费”(跳槽的补偿或激励)。小张回复答应入职,于是向老东家提出离职。

  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在约定入职的时间,小张收到了新的通知,微电子公司表示“综合评估下来觉得您目前不太符合岗位需求”。小张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当时又处于疫情期间,再找工作不容易。小张因此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小张便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

  微电子公司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公司表示,工作人员一直积极联系小张,进行入职准备。结果小张在入职的前一天向公司提出其他条件,要求公司租房作为员工宿舍,公司没有同意。于是小张自行离开,未按照约定时间入职,被视为自动放弃入职机会。不过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倘若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消,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审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承诺的80万元年薪、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认定微电子公司应赔偿3个月工资损失即20万元,此外还需承担交通住宿费、体检费等。据此,湖里区法院判决微电子公司向小张赔偿合计203120元。

  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