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女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客户信息,再利用丈夫的公司以低价“截走”订单,到头来夫妻二人面临侵权赔偿。昨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情
女子挖客户拉订单 丈夫设立公司打配合
2017年12月到2019年8月,陈女士在厦门某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之后劳动关系转入这家外贸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上工作地点、办公电脑、员工账号等都没有变更。陈女士可以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系统查看客户信息。
自2019年4月,陈女士便与客户私下联系,挖东家的“墙脚”。陈女士的丈夫以其投资设立的两家公司承接陈女士拉来的订单。直到2022年,因老客户接连流失,外贸公司怀疑出了“内鬼”开始调查,调取了监控录像、办公电脑数据等,锁定陈女士。离职前,陈女士在办公电脑上与丈夫聊天,丈夫问她:“辞职了,有啥打算呢?”陈女士回答:“好好做自己的事情。”“把自己的平台搞好。”
2022年8月3日,陈女士在离职前签署了《承诺函》。函件中,陈女士承认自己私下与客户联系,以更低的报价完成了7笔订单,因此引咎辞职,承诺辞职后不再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联系及交易。
之后,外贸公司以《承诺函》为关键证据起诉了陈女士及其配偶,还有他们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要求赔偿。庭审中,外贸公司表示,陈女士从这7单交易获得利润35万余元,按外贸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预期可得利润57万余元。而陈女士则称《承诺函》是在公司的设计下签署的,当时公司承诺签了字就不再追究。陈女士及其丈夫还认为,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在网上即可搜索到客户的邮箱等联系方式。
判决
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客户信息虽然可以从公开渠道查询,但查询获得的不是完整信息,而且外贸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陈女士夫妻二人以及他们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共同侵害了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综合考虑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侵权性质和后果等,判决陈女士及其配偶,还有他们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该案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女士一方向外贸公司支付28万元。记者昨日从湖里区法院获悉,调解协议已经履行。
法官提醒
本案一审的承办法官提醒,员工在入职前,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了解企业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员工接触及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权限等。在工作中应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和规范,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