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拒付尾款竟称"公章是假的" 法官:判决支付款项
2024-08-19 07:42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与石材公司的合同尾款尚有近40万元未支付,建设公司却以合同中自家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合同未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巨额尾款谁来支付?近日,湖里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石材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书》,为其提供室内精装修工程所需的石材,并指定裘某为货物签收员。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公司尚有380411.64元尾款未付。石材公司多次催促付款未果,遂将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建设公司辩称,案涉《石材采购合同书》中所盖的建设公司印章是伪造的,且公司的备案供应商中并没有石材公司,此合同也未在建设公司备案以及对账付款,石材公司所称付款为私人之间款项,建设公司不予追认。

  经查明,建设公司曾与裘某签订《分包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裘某。

  法院认为,石材公司按时按量给付后,甲方建设公司指定裘某为货物签收员,在石材核定表中欠款金额签字予以确认,建设公司对第三方公司代石材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了认证。经法院询问,建设公司也未能对发票认证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建设公司认可裘某的代理行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故判决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材公司支付石材款380411.64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执行公司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裘某)因其身份及其他行为能够证明其代表法人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人(石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员能够代表法人的,印章的真伪并无鉴定的必要。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