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应聘美容公司却因籍贯被拒 法官:这是就业歧视
2024-08-21 08:19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一小伙子到美容公司应聘工作,却因籍贯被面试官拒之门外。这家美容公司因此成为被告,湖里法院一审判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年1月,小戴(化名)在某平台看到厦门一家美容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通过微信与公司人事经理沟通面试事宜。在得知小戴的籍贯后,人事经理表示:不招你们那儿的人。小戴求职被拒,感觉受到侮辱,遂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美容公司辩称,小戴的老家是方言区,很多人普通话说不好,因此公司拒绝了小戴的求职。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岗位安排、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

  法官表示,美容公司对小戴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损害了小戴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小戴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故被侵权人小戴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赔偿小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须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被告公司在针对原告小戴的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其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平等主体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要求精神损害等赔偿。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