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判处担责10%
2024-08-23 06:29 来源:海西晨报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愤怒情绪时的常用语,但如果真将人“气死”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翔安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吵架“气死人”的纠纷。

  牛老(化名)为翔安某自然村老人协会会长。因该村宗祠翻建,需对宗祠外围道路铺设石板。当铺设到宗祠与大明(化名)原祖宅地块相邻道路时,大明认为有两块石板铺设的范围侵占到其祖宅地块,即将石板撬开,并不允许占用该地块铺设石板。

  牛老得知消息后,前往现场与大明协商,过程中,二人发生争论乃至争吵,约10分钟后经人劝开。几分钟后,牛老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在场人员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牛老送往医院抢救,但牛老于送医途中死亡,死亡原因疑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牛老家属将大明诉至翔安区法院。

  法院认为,牛老死亡原因疑为心源性猝死,虽未能进一步检验死亡原因,但符合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导致猝死的情形。大明因宗祠周边部分土地归属争议问题与牛老发生争吵,其虽非故意挑事,但亦具有一定过错。大明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牛老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产生了致牛老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大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二人争吵过程并没有人格、人身攻击,牛老的死亡主要系其未控制好自身情绪,对自身疾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牛老的死亡虽与大明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大明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较小。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翔安区法院判决大明应承担牛老死亡造成各项损失的10%并承担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协商,牛老家属自愿放弃部分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牛老家属于二审中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权利,予以照准并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