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平原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最近,随着全国各地雨情的出现,机动车受损找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案例屡见不鲜,小张的劳斯莱斯就因暴雨涉水导致多处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维修费用78万元后,却只得到40万元赔偿款,究竟怎么回事呢?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小张名下有一辆劳斯莱斯,一天,突降暴雨,车子因涉水导致多处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致电保险公司出险。后因双方就维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便自行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车辆修复费用进行公估,评估结果为总费用78万元;保险公司也委托了某鉴定公司参与车辆的定损评估,得出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约32万元。
于是,保险公司向小张先行支付了部分理赔款15万元。因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用尤其是发动机的维修费用存在较大争议,小张便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78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张自行委托的公估公司评估的修车费用过高,具体修车费用应当以鉴定金额为主,遂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同意鉴定申请。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摇号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保险公司也依法缴纳了鉴定费6万元。鉴定机构依法通知双方到场查勘车辆,并告知拒不配合查勘的不利后果。
但小张迟迟不肯配合:“我已自行请朋友维修,并将车子交由外省的二手车商转卖了,而更换下来的发动机、旧零部件都在朋友的汽修厂,维修费用是用旧债抵扣了,所以没有付款记录。”
结合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办理变更发动机号的相关后续、小张称车辆转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鉴定机构推定小张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原厂配件,最终根据当地非4S店的同类汽车市场价格标准作出鉴定意见:车辆因涉水造成的实际损失为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张拒不配合提供车辆进行查勘,也未提供更换原厂发动机的相应证据,鉴定机构最终只能根据同类汽车市场配件价格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小张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发动机的有效进货凭证、维修发票、维修费支付凭证等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且出具的鉴定结论公允合理,遂采纳了鉴定结论。鉴于保险公司已向小张先行支付理赔款15万元,在扣除小张应承担的鉴定费3万元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小张理赔款22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暴雨席卷之下,容易造成道路积水,车辆若行至积水较深处易导致损坏,应马上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车辆损失情况等。
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车主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于后期定损。
车辆损坏后,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维修机构、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若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若最终诉至法院,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车辆查勘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