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这是我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为企业参与增资扩产和低效再开发“松绑”的重要举措。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增资扩产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明确竣工履约认定标准
优化审批管理
为规范和统一认定标准,优化审批管理,《措施》提出,已出让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未明确约定容积率为下限值的,在符合以下三大条件的情况下,可认定原用地已完成合同开竣工履约: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方案批复通知书或工规证载明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工规证均已取得且已按所有工规证完成建设),并完成所有验收(验收时点认定以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4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之间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2009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项目,已建设容积率须符合出让时点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三、属于2019年市专项督导审计已明确整改要求的项目,已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处置。
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
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措施》指出,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对再开发方案审慎研究同意后,企业承诺的税收大于现行控制指标+企业开竣工违约金+原用地税收履约差额部分三者总额的情况下,不计收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让企业轻装上阵提质增效。
不过,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投资强度达不到监管协议约定的,除了按补充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以外,还需追缴原用地开竣工违约金(不计利息),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此次《措施》还优化了自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项目容积率确定原则。其中,不涉及拆除重建或拆除比例低于50%的,根据工业企业生产需求核定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拆除重建比例大于50%(含50%)的,增资扩产后的容积率下限须满足我市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特殊工艺、安全及消防控制要求或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责任编辑: 刘福伟,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