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24-10-16 07:08 来源:海西晨报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张玲玲)近日,厦门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过运营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或者直接送餐上门等方式,向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或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补贴。《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申请享受补助的助餐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根据本地区老年人饮食和消费习惯,结合主管部门推荐的老年人健康食谱,合理搭配食材,制定供餐食谱并定期更新等6项申请条件。

  设备补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助餐服务单位在其助餐服务站点安装的符合接入标准的智能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按照每个站点1万元标准予以设备补助。其中未享受过政府建设或改造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额外增加1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对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并根据需要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老年辅具设备。同一家单位运营的同一个站点只予以一次设备补助。

  支持各区、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助餐服务单位的配套优惠政策,在建设补助、场地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方面予以额外支持。支持各区、镇(街)采取购买服务、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优先保障好各类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的用餐需求。

  用餐补助方面,《办法》明确,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市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对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用餐,各区可结合辖区情况,额外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决定,同时要明确供餐品种标准,确保用餐质量。对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助餐服务站点,经所在区民政局同意后,可以不受用餐消费不低于10元的限制。在厦长期居住生活,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用餐补助“免申即享”。市结算平台通过各助餐服务单位配置的智能终端,采集汇总全市用餐人员相关信息;区民政局定期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费用结算,以平台出具的结算报表为依据,直接予以拨付补助资金。助餐服务单位在向老年人收取餐费时,应当直接扣减与用餐补助相应的金额。

责任编辑: 刘福伟,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