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管员监守自盗 库存奔驰车被低价转卖
2024-10-30 15:09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 (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检)一辆存放于仓库的奔驰轿车不翼而飞,竟是仓管员占为己有,以“骨折价”抛售。交易环节中的介绍人、收购人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这起监守自盗的案件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

  案情

  仓管员偷车 以“骨折价”转卖还网贷

  陈某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仓管员。2022年9月,他盘点库存车辆时发现,一辆未上牌的奔驰车在仓库停放很久。他打听得知,这辆车的车架号因在外地被人冒用套牌,暂时无法出售。2023年1月,陈某因无力偿还网贷,打起了这辆车的主意。他利用工作之便拿走钥匙,将车子转移至一处停车场内。之后,他向同事白某求助,谎称亲戚因借钱将车子抵押给他,但还不上钱,希望寻找买主。

  白某联系做二手车生意的郑某。郑某又找到颜某,经颜某介绍,最终由从事事故车维修的叶某支付购车款12.5万元。作为介绍人,颜某从中获利31550元,郑某获利13450元,白某获利5000元,陈某收到7.5万元车款,车子从厦门运抵福州。车子在转卖过程中,这些人都曾怀疑过车辆的来路,但他们仅仅要求陈某出具一张“非盗抢、非租赁”的字条。

  2023年3月,汽车服务公司发现奔驰车不翼而飞,赶紧报警。陈某自知难以隐瞒,主动投案。在警方的追查下,车辆运回厦门。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7.8万元。

  判决

  仓管员获刑 介绍人收购人也难逃罪责

  2024年6月,湖里区检察院向湖里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白某、郑某、颜某、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销售或收购财物,4人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单位的损失已经挽回、出具谅解书等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白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