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按时补交
市民黄女士帮公公婆婆办理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手续,于8月1日补齐了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交齐所需材料。
材料莫名缺失
9月19日,黄女士突然接到市保障性住房中心资格审核科工作人员来电,告诉她“租赁合同没有交”。尽管在该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所需材料很快补齐,可让黄女士疑惑的是:8月1日补交到社区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去哪儿了?
仅凭主观判断
调查人员发现,虽然黄女士在规定时限内补充了更符合要求的材料,但社区经办人员仅凭主观判断,未能及时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请上级部门将材料补充到系统中。
督促举一反三
针对社区对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的不同理解,市纪委监委督促市住房保障中心举一反三、改进提升。该中心已制定一份更为详实、更明确的材料清单。
在营平社区居委会,调查人员查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已上传的申请材料。
厦门网讯(文/图 厦门日报记者 柯笛)耄耋老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代办此事的儿媳到社区提供相关材料后,又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原以为应提交的材料都完备了,不料一个半月后,突然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材料中缺了租赁合同。
申办材料中的租赁合同为何“消失”了?一场聚焦工作作风问题的调查就此展开。
【起因】
突然被告知材料缺项 申请人与社区经办人起争执
“我公公婆婆是思明区鹭江街道营平社区的居民,属于无房户,他们都是八九十岁的老年人,由我来帮他们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我将一份租赁合同补交到社区,但经办人员没有交上去,还称不可能为了我一人再跑一趟……”不久前,“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微信公众号上的一则留言引起了市纪委监委重视:经办人员没有将租赁合同补交上去,有没有影响到两位老人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市纪委监委分析研判后,决定启动直查督办。
然而,反映人在留言时,没有留下姓名、地址、电话等具体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互动也没有回音……申请人是谁,申请过程如何?调查人员只能从审核部门“倒查”。
10月11日,调查人员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留言中的内容,请工作人员锁定“营平社区、80岁至90岁的老年人、补交过租赁合同”等关键信息,最终,确定了一户申请家庭,联系人是黄女士。
“这件事我还有印象。”在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办理经办人员表示,当时,她与黄女士取得联系,主动添加微信,线上接收了新材料后,为其补录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
留言的黄女士找到了,调查人员立即与她取得联系。黄女士说,不久前,她帮公公婆婆办理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手续,申请受理时间是7月29日至8月2日,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包括户籍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材料。黄女士的公公婆婆目前暂住在亲戚的廉租房,营平社区居委会的经办人员告诉她,申请材料还需要提供廉租房的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已丢失,黄女士前往管理单位调取,但当时没有拿到,就先将现有材料递交到社区。“7月29日社区收件后,8月1日下午4时,我接到管理单位电话,被告知可以调取租赁合同了,于是赶紧打车过去,复印了租赁合同后,马上交给社区。”材料终于交齐,黄女士长舒了一口气。
没想到,9月19日,黄女士突然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工作人员来电,告诉她“租赁合同没有交”。尽管在该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所需材料很快补齐,可让黄女士又惊又疑的是:8月1日补交到社区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去哪儿了?
“要不是这通电话,我都不知道我‘没交’。”黄女士到营平社区居委会取回补充递交的那份租赁合同复印件,还为此和经办人员发生了争执。
【调查】
群众补交了规范材料 社区却没有及时补充提交
10月11日下午,调查人员来到营平社区居委会,找到那位经办人员。她表示,开放申请受理前,黄女士就提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丢失的情况,她建议黄女士去有关单位复印租赁合同,但在7月29日上午,黄女士只带来了一份落款7月25日的《2024年度廉租户年审通知书》(下称《年审通知书》)。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所需材料是什么,《年审通知书》能代替租赁合同吗?”调查人员提出疑问。该经办人员说,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发的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供租赁合同,但她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认为,申请家庭如果无法提供标准的材料,也可以通过相近的材料进行替代。“这份《年审通知书》中包含房租缴交凭证,其中体现了承租人姓名,从签名可以看出其不属于本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成员。”她据此判断,《年审通知书》也可以作为有效申请材料。7月29日上午,她就已经将黄女士代公公婆婆递交的全部材料上传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由上一级部门继续审核,“材料上传后,我们也没有权限修改了。”
调查人员追问,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限内补充了更符合要求的材料,社区虽然没有修改权限,是否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请上级部门将材料补充到系统中?对此,该经办人员承认,没有这样做。
但事实上,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时,那份被社区经办人员判断“有效”的《年审通知书》,没能顺利“过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工作人员告诉调查人员,房屋租赁合同上有合同主体签名,而《年审通知书》只是一个单方面的通知,无法作为申请的证明材料,收到这样的材料后,工作人员有义务向申请家庭进一步核实。
从调查情况看,群众在申请时限内,补充了更符合要求的材料,社区经办人员本应急群众之所急,及时向上级部门补充提交,而不应仅凭主观判断,将补充材料留存在社区,进而引发群众不满。显然,经办人员的工作作风需进一步提升。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工作作风问题,相关部门已进行核查处置。
【延伸】
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提升受理工作水平
调查过程中发现,引发争议的源头,在于对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的不同理解。其他社区是否也遇到类似问题?调查人员随机走访了部分社区。
有的社区经办人员说,需要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申请所需材料自行进行“解读”,包括对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进行理解。
有的社区则根据办事指南,自行“提炼”出申请所需材料的“指南”。“我会电话联系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请他们来社区一起整理申请材料,看哪些符合要求、哪些不符合。”一名社区经办人员说。
还有的社区经办人员表示,手中仅有一份市级下发的申请审核工作要点提醒,其中并未对申请所需材料进行明确。
针对上述走访情况,市纪委监委督促市住房保障中心举一反三、改进提升。对此,市住房保障中心深入鹭江街道等基层一线开展座谈,了解基层实际工作情况、难点及需求。同时,梳理过往两期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常见问题,拟发放各区,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针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理解不精准的问题,制定了一份更为详实、更明确的材料清单,拟在下一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中发放。
此外,已向公租房系统管理运营方提出对现有公租房系统改造升级需求,拟增加线上补充材料功能,方便群众及时增补材料,让群众“一趟不用跑”,减轻基层及群众负担。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黄女士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通过市级审核,完成公示且无异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该批次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后,计划12月中上旬安排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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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