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为社区老人提供温馨服务。 纪淑娟 摄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吴笛 通讯员 张继斌)今天上午,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近期出台的《关于推动城乡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今年9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六条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我市于10月16日发布了《指导意见》,在全省率先落地,湖里区金安社区、东荣社区、兴华社区等3个社区依托该区慈善会已设立了社区慈善基金,筹集资金34.57万元,该基金具有专项性、便捷性、灵活性和救急性的特点。
据悉,目前我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有79家。五年来,各慈善组织共支出13.21亿元用于慈善活动,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救灾以及发展科教文卫体事业,近135万人次受益。
新政策的发布,填补了我市城乡社区慈善基金标准化建设的空白,为我市城乡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统筹推进全市社区慈善基金建设,加强对城乡社区慈善基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社区基金在改善民生、整合公益资源、拓宽资金渠道、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作用,构建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社区运作的城乡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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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1.社区(村)自筹的符合规定原始资金;
2.企业、商家、组织、驻地单位、居(村)民等自愿捐赠的资金;
3.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公开募捐项目(活动)筹集的资金;
4.区慈善会的资助,鼓励区慈善会通过资助或者配捐支持社区慈善基金;
5.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用途
1.支持改善社区(村)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应急等方面的慈善活动或项目;
2.支持社区(村)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
3.发展社区(村)志愿服务,激发社区(村)参与活力;
4.改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乡村振兴、社区(村)共建共治共享;
5.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理念;
6.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