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8万元仪器放走廊 被房东误当作垃圾丢弃
2024-12-20 17:02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海法)将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贵重物品,放置在出租屋走廊过道,被房东当做垃圾丢弃。近日,海沧区法院对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小李就职于一家造纸厂,因工作需要保管一台价值28万余元的精密仪器。他将装有该仪器的行李箱,放置在其出租屋走廊过道,但并未告知房东和其他租户。

  两个月后,房东王姐打扫卫生时,在过道发现此行李箱,误认作废弃物品,遂将其扔至垃圾堆。3天后,小李发现行李箱丢失,联系王姐后才得知已被丢弃。事发后,小李与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小李自愿承担10万元损失赔偿,分5年还清,剩余18万余元损失则按服务年限清偿。

  随后,小李找到房东王姐,要求她赔偿全部28万元损失,协商无果后诉至海沧区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姐是否需赔偿原告小李因精密仪器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仪器价值高昂,却未尽谨慎保管义务,随意将行李箱置于走廊过道,且未向王姐告知提醒,对仪器灭失负有主要过错。而王姐作为房东,本应在一定程度上妥善保管租客财产,但她未事先询问小李,便疏忽大意地将装有仪器的行李箱丢弃至垃圾堆放处,亦存在过错。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海沧区法院酌定被告王姐对原告小李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原告小李对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姐赔偿小李财产损失40000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比例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结合具体损失状况,秉持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在适度救济补偿被侵权人权益时,避免过度加重侵权人负担,平衡双方利益、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