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的高端电脑连修三次 商家修不好又拒绝换机
2025-02-27 14:35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湖法)高价购买的高端笔记本电脑意外损坏,三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男子要求换新机却遭到拒绝。近日,湖里区法院判决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10月,小李花费25909元网购了一台高端笔记本电脑。这笔订单附带的意外损坏服务由A电脑品牌公司提供,服务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8日。

  服务协议明确规定,若电脑在正常使用或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包括摔落和进水),A公司将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在此过程中,A公司有权使用新旧部件对故障电脑进行替换,并且可自行决定是否更换设备。

  2023年11月4日,案涉电脑意外掉落导致损坏,小李申请服务并通过A公司指定检测中心检测。此后,A公司先后三次派遣工程师上门维修,然而服务报告均显示“问题未解决”。小李称,工程师在第三次维修时,使用的是有明显维修痕迹的主板进行替换,而非全新配件,这是导致修理失败的主要原因。

  “三次维修都未能解决问题,我要求更换新机,这是合理诉求。”2023年12月,小李提出换机请求却遭拒绝。2024年1月,小李再次拨打A公司客服电话,却被对方以产品相关服务已过期为由,要求其自费维修。于是,小李将A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针对小李反映的主板部件有维修痕迹问题作出回应,称经与主板供货商确认,部件痕迹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助焊剂残留,因未清理而造成。那次携带的主板部件实际上是全新的三包部件。此外,A公司以“同型号已停产”为由拒绝换机,要求继续无限期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应依照协议对案涉电脑的意外损坏履行保修义务。截至庭审辩论终结,该电脑故障仍未排除。虽然意外损坏服务协议未约定维修期限,但无限期、无次数限制地反复维修,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应在十日内对案涉电脑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若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使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则应为小李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若无原规格型号商品,应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不合理

  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意外损坏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文本,关于维修时是采用替换零部件的方式或是更换产品的方式,决定权在商户,且案涉意外损坏服务协议未约定维修期限,究竟多长的维修期限才是合理的,维修到何种程度才可更换新电脑,消费者均无权参与决定。该格式条款明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的情形,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