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海法)因想成为“有房一族”,女子购置房产并签订购房协议,却因房价下跌拒绝履行合同。近日,海沧法院公布了一起因房价波动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黄某某看中了一套房,并在中介的帮助下,很快与房东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产成交总价为129万元,黄某某需于签约当日支付5万元定金,剩余123万元房款应在过户当日或之前付清。如果违约,黄某某应该以总价款的20%向小林支付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黄某某看中的房子房价出现了下跌。在此情况下,黄某某拒绝履行合同,既未支付定金也未支付购房款,导致交易停滞。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林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林与黄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相关约定履行。黄某某未按约定支付5万元定金,也未支付购房款1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黄某某须向小林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