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在光影交错的影视世界,每一帧画面都承载着创作者的心血。然而,有人却靠着别人的作品悄悄获利,有人辛苦创造却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心血被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三起跟版权有关案件,提醒大家注意。
案例一
壁纸App里侵权画面“满天飞”
李然(化名)是某知名影视公司的版权管理人,她无意间发现一款动态壁纸App上,有200多条公司独家发行的动画电影《大鱼海棠》高清画面。用户不仅可以免费下载、设置壁纸,还能“一键分享”到各大社交平台。这款壁纸App的幕后运营方是一家名为“流光科技”(化名)的公司,他们依靠这款软件吸引了大量用户流量,甚至在广告植入中赚得盆满钵满。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影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某知名影视公司向对方索赔6万元。但流光科技公司却一口咬定:“视频是用户自行上传的,大部分壁纸都是免费观看的,我们只提供了一个平台。”
法院认定,流光科技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对平台上大量传播的侵权壁纸进行有效管理,且将“大鱼海棠”设为推荐标签,还对“原创认证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流光科技公司赔偿2.3万元。
●法官提醒
平台运营者不仅要为用户提供便利,还要对平台内容进行有效监管,对知名作品的传播,更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成为侵权的“帮凶”。
案例二
游乐场雕塑“撞脸”知名卡通IP
在某个儿童游乐场,几个卡通雕塑吸引了大批孩子围观,家长纷纷拍照留念。然而,细心的游客发现:这些雕塑看起来很像《熊出没》里的角色。“这是熊大熊二的‘表兄弟’吗?”有人开玩笑说——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些雕塑略有不同——棕熊的眉毛更浓,黄熊的鼻子稍微变长,光头男人拥有了八字胡……
创作《熊出没》的某知名动漫企业动画公司的法务团队对该游乐场提起诉讼。游乐场方则坚称:“我们只是参考了一些卡通风格,并没有完全复制,这纯属巧合,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游乐场展出的雕塑与《熊出没》作品在表情、肢体动作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整体形象、主要设计特征并未脱离《熊出没》作品的基本表达范畴,仍然体现了《熊出没》作品的艺术美感及趣味性特点,应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游乐场因侵犯展览权被判赔4万元。
●法官提醒
卡通形象不仅仅是电影中的角色,更是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卡通形象,即便做了“微调”,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三
网络论坛成盗版电影“超市”
某影视版权方最近发现,自己的几部大热电影在某论坛上被疯狂下载,不仅有用户发帖附上“种子”链接,管理员还给热门帖“加亮标红”。这已经不是普通用户的“资源分享”,而是系统化的盗版传播。但版权方取证时,论坛已经关闭,版权方迅速提起诉讼。
论坛方则矢口否认:“我们论坛从未存储任何电影文件,用户发的链接都是外部资源,我们只提供搜索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论坛的帖子虽显示有发布者,但无法确认发布者的身份。而论坛设置有网站管理员对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进行管理,并以设置细分目录、索引、加亮措施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为用户浏览、下载影视作品提供服务。某公司作为论坛的运营方,其行为已构成对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万元。
●法官提醒
网络论坛运营者不能对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提供下载服务前,也应审核其合法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