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交易 为获拆迁补偿她找人“结婚”终赔进5万元
2025-04-25 08:07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一纸结婚证,原本是爱情的见证,但在这场闹剧中,却成了逐利的工具。为了争取拆迁时多分得5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柯某和卢某不惜“搭伙结婚”,试图靠“假夫妻”身份换取真金白银,最终拆迁梦落空,两人闹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春天,柯某得知所在村子即将征拆,因结婚可多分50平方米的房子,便动了念头。在中间人吕某的牵线下,她与素不相识的卢某谈妥条件:两人登记结婚,卢某户口迁入柯某户口所在地,房子若被拆,柯某独得房屋补偿,卢某则可获20万元。

  当年6月中旬,两人火速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后又签下《离婚协议书》,补偿条款写得明明白白。柯某当场支付了卢某10万元,而剩余部分则分期支付。唯一的前提是——房子必须拆。

  然而,拆迁计划迟迟未至,约定的两年离婚期限却悄然到期。卢某见拆迁梦落空,索性反诉柯某要求支付剩下的10万元,还要法院“帮忙离个婚”。柯某怒而反击:要钱可以,先把我给你的10万元还回来!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相识、结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以及实际生活等情况,可认定双方从始至终未建立夫妻感情,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故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效力,卢某要求柯某支付10万元缺乏依据。

  虽然《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但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就达成了谋取征拆利益后的金钱补偿合意,柯某基于此已支付10万元,该金钱补偿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各有过错,卢某因户籍迁出原村集体也有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酌定卢某应当向柯某返还已支付补偿款的50%,即5万元。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为获取征迁补偿、购房资格、城市户口等特定利益而达成虚假婚姻协议,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构成“通谋虚伪婚姻”,又称“假结婚”。“假结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应认识到,婚姻关系不同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关涉家庭伦理、善良风俗和社会安定。将结婚登记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既违反了婚姻家庭伦理,有悖于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