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坐网约车开门不慎撞伤骑车人 26万元赔偿谁来担?
2025-05-26 08:06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近年来,“开门杀”的现象屡见不鲜。同安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12岁男孩在乘坐网约车时随手开门,不慎造成后方电动车驾驶人摔伤致残,引发26万余元的高额索赔。

  2023年11月5日下午,12岁的小余坐上父母为他预约的网约车。到了下车点,小余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没有注意到后方陈某骑着电动车驶近。当下,陈某连人带车撞上车门,应声倒地。陈某被紧急送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其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司机袁某未按规定停车且停车时未尽提醒义务,小余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陈某无责。

  赔偿成了棘手问题。陈某将网约车所属科技公司、司机袁某、小余及其父母、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包括驾驶人驾驶行为,也包括驾驶人停放、乘客开门等其他使用车辆的行为。司机袁某作为驾驶人,未按照规定停车,未对乘客上下车承担提醒义务,小余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阻碍车辆正常通行。该二人的过错行为系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整体行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遭受的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当由案涉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予以赔偿。而小余是未成年人,其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3767.8元;酌定由袁某支付陈某鉴定费1560元,由小余一方支付陈某鉴定费104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不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该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乘客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包括驾驶人驾驶行为,也包括驾驶人停放、乘客开门等其他使用车辆的行为。“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驾驶车辆停车,车上乘客开门时对第三者造成伤害,驾驶人与乘客两人的过错行为系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整体行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保险人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损失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另,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李伊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