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生活中转账操作十分常见,但偶尔的疏忽可能导致钱款误转到他人账户。遇到这种情况,钱款能否顺利追回?对方拒不返还又该如何维权?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误转款项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大强应向原告老杨返还6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023年,小杨从大强处购得一台20万元的车辆,小杨父亲老杨代儿子全部结清购车款后,大强出具收据。另查明,小杨于2020年办理房产按揭贷款,每月需还款约1.5万元。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老杨每月15日左右均向小杨转账6000元用于还房贷。
2024年12月15日,老杨操作失误,将本应转给儿子小杨的6000元,错转到大强账户。当日,老杨通过微信说明情况并发送转账凭证,多次留言、拨打语音要求退款,但大强始终未回复。因索要无果,老杨起诉至翔安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从转账规律来看,老杨每月15日左右均会向小杨转账6000元,而2024年12月15日转给大强的6000元,无论是转账时间还是金额,都与以往给小杨还房贷的转账高度吻合,因此老杨主张该款项系误转的可能性极高。老杨在发现转账错误的当日,就通过微信多次向大强主张退还该款项,大强却未作任何回复,结合双方此前购车款已结清,且在案证据也未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可以认定大强取得这6000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大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取得的6000元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经老杨催讨仍拒不返还款项,已对老杨造成了损失。因此,老杨主张大强返还6000元不当得利款项,并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大强应向老杨返还6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